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与戴某、周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6 主办律师:钱刚
钱刚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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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281民初20575号
申请人: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诉讼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朱铮,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某,女,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周某,女,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某、周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某的银行存款999396.8元、周某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江阴市某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戴某的银行存款999396.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周某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宏娟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敏
书 记 员 徐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