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卢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13 主办律师:钱刚
钱刚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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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211执保840号
申请人:樊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樊某与被申请人卢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财保265号,申请人樊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卢某名下价值3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卢某名下价值3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