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某、钱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魁
主办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2122民初3390号
原告:喀某,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依拉·阿力木,新疆艾尼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魁,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刘某,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毛某,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新疆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告:库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喀某与被告钱某、鲁某、刘某、毛某、腾某、库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于2025年9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喀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热依拉·阿力木,被告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魁、鲁某、刘某、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某、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喀某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喀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7.73元,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33.87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元,剩余17,842.73元退还喀某。
审判员买尔旦·热西提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