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鄯善县某甲;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6 主办律师:钟魁
钟魁
主办律师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新0421民初193号
原告:李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火车站镇。
被告:鄯善县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阿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魁,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职务:鄯善县某某发展中心主任。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琳,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鄯善县某甲、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5.00元,原告李某已交纳,减半收取计4212.50元,由李某负担。剩余4212.50退还原告。
审判员陈磊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马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