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元品、鄯善县科学技术协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15 主办律师:钟魁
钟魁
主办律师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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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2122民初352号
原告:顾元品,男,194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镇政府家属院一栋一单元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女,194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镇政府家属院一栋一单元201室,系原告顾元品的妻子。
被告:鄯善县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路2692号,审计局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艾海提努尔,职务: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魁,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元品与被告鄯善县科学技术协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顾元品自述,其与被告鄯善县科学技术协会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2024年3月15日,原告顾元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元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元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元品承担。
审 判 员陆润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