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空抛物致害物业担责边界探析
钟魁
本文作者
2026[乌鲁木齐]高空抛物致害,物业公司是否担责?——[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分析
案例引入
2025年7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高层住宅小区,业主李某在楼下散步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瓷砖碎片砸中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经调查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李某遂将整栋楼30余户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背后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问题,也是近年来[侵权责任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法律难题。
法律规范梳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据此,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物业公司并不直接替代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是可能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具体而言,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进行审查:
一、预防性措施的完善程度
- 硬件设施方面:物业是否安装了足够覆盖建筑物外侧的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角度是否合理、画面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盲区?是否对存在脱落风险的楼体外墙、瓷砖、窗户等进行定期巡检和维修?
- 制度管理方面:物业是否制定了高空抛物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识?是否对业主进行过相关的普法宣传?
二、事发后的应对是否得当
- 事故发生后,物业是否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 物业是否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尽最大努力协助查明侵权人?
三、物业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便物业存在监控缺失等问题,还需判断其不作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即使物业配备了完善的监控设备,也难以查明具体侵权人,则物业的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将被削弱。
本案分析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电梯间虽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但法院查明,该小区外墙瓷砖曾在一年内脱落三次,物业仅进行了简单修补,未进行全面排查和风险评估。更为关键的是,事发楼栋的监控设备因年久失修,事故当天处于损坏状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监控锁定侵权人,最终被迫适用“可能加害人”补偿规则。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预见外墙脱落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且监控长期损坏未修复,导致侵权人无法查明,客观上加重了受害人的维权难度。据此,法院認定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部分业主履行补偿义务后,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在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结语
2026年,随着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的持续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标准将日趋严格。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完善硬件设施、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更是对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应有的责任担当。对于受害人而言,明确物业公司的义务边界,有助于在具体侵权人无法查明时获得更充分的法律救济。
QA
Q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侵权人时,所有业主都要担责吗? A1:不是所有业主都要担责。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如不在现场、房屋未使用等),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
Q2:物业公司什么情况下需要对高空抛物承担责任? A2: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未定期检修外墙、未设置警示标识等。若物业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Q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还能向物业追偿吗? A3:不能直接追偿。业主的补偿责任与物业的补充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类型。业主补偿后,若后续查明具体侵权人,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物业的责任则独立判断,业主不能直接向物业追偿。
Q4: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是什么意思? A4:补充责任指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性质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范围通常与物业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适应。
Q5:若物业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A5:通常情况下,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除非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一般流程是物业公司先行赔偿后,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Q6:业主自行封闭阳台后发生坠物,物业公司能否免责? A6:如果业主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且物业已尽到提示、制止义务,物业公司通常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物业发现后未采取措施,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Q7:车辆被高空抛物砸坏,是否适用同一法律规则? A7:适用。车辆属于财产损害,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主张权利,但实践中因车辆价值鉴定、折旧计算等问题,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有所不同。
Q8:2026年乌鲁木齐在物业管理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A8:乌鲁木齐市近年持续推行精细化城市管理,要求物业企业建立高空抛物隐患排查台账,针对老旧小区的外墙维修、监控更新有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物业未落实安全责任将面临行政处罚。
Q9:高空抛物致害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9:受害人需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物业存在过错;物业需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加害的业主需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总体而言,举证责任并不完全倒置。
Q10:在乌鲁木齐,高空抛物纠纷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A1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地即事发小区所在地,因此由乌鲁木齐市相应辖区(如沙依巴克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律师:钟魁,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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