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闽泉新鹏飞石材有限公司、天津睿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建明
主办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6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闽泉新鹏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0-34。
法定代表人:王文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颖,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睿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泠里1-A-543。
法定代表人:郭保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宁,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闽泉新鹏飞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睿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作出(2022)津0104民初668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睿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71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闽泉新鹏飞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查封的全部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2)津0104执保805号被申请人天津睿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金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