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14 主办律师:钟建明

钟建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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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808号

申请人: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4-2514。

法定代表人:周曙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原告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1,503.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1,50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朋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振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