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8 主办律师:钟建明
钟建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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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津0104民初1510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某乙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保全费1,43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天宇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徐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