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8 主办律师:钟建明

钟建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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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津0104民初1510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某乙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保全费1,43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天宇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徐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