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建明
主办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津0104民初13571号
保全申请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西侧一层F105-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
被申请人:戚某某,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保全申请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被申请人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被申请人戚某某名下593,885.61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被申请人戚某某名下593,885.61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9元,由保全申请人巅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刘喆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旷弯
书 记 员蒋宇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