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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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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建明 律师

钟建明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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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2026[天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

一、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施工的主体,往往与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无效。当承包人拖欠工程款且其自身缺乏偿付能力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绕开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

典型场景:2023年,天津某开发商(发包人)将住宅项目发包给A建筑公司(承包人),A公司又将土建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李某(实际施工人)。李某带领工人完成施工后,A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300万元迟迟未付。李某多次催讨,A公司称开发商尚未结清工程款,无力支付。李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开发商和A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300万元。

法律分析:

  1. 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的权利。
  2. 适用条件:实际施工人需证明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无效的施工合同关系(转包/违法分包);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且不符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若存在,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诉讼)。
  3. 举证难点: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自己履行了施工义务(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且工程质量合格。若工程未竣工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提出抗辩。

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可能以“已向承包人付款”或“质量缺陷”为由拒绝。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欠付工程款范围”的查明要求较高,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此外,若实际施工人系挂靠情形(以他人名义签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无资质借用资质”,其权利主张更复杂。


10组相关QA

Q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先向承包人主张? A:不需要。实际施工人可将发包人和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单独起诉发包人,但法院会追加承包人为第三人。

Q2: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款项,是否包括质量保证金和质保期内的扣留部分? A:是。若发包人依法扣留质保金,实际施工人只能在质保期届满后主张;若质保期未到,法院通常不支持直接划扣质保金部分。

Q3: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A:法院会审查工程质量。若验收不合格,实际施工人需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减;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可能无权主张工程款。

Q4: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影响其身份认定? A:名义上的“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或转包的,仍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法院会穿透合同形式,以实际投入、管理、风险承担等综合判断。

Q5:发包人已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不能。发包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不承担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承包人主张。

Q6: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实践中以实际施工人首次向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Q7:发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出庭? A:不能。法院依法追加发包人为被告后,发包人必须应诉。否则法院可缺席判决。

Q8: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A:可以。实际施工人可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对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进行保全。

Q9:如果实际施工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谁承担责任? A: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若未尽安全监督义务,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Q10:天津地区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裁判标准是否统一? A:天津高院有指导意见,基本遵循最高院司法解释。但部分基层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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