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于某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明虎
主办律师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321民初4073号
原告: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玲,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于某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于某玲偿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1374.12元(截至2024年3月30日欠款本金76999元、利息23007.84元、费用1367.28元),并承担自202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于某玲承担。事实和理由:于某玲在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账号为********,于2018年9月7日开户。截至2024年3月30日,于某玲拖欠信用卡欠款101374.12元。经某某分行多次催要,于某玲至今未清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于某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某玲(乙方)在某某分行(甲方)处申领信用卡一张,并声明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第三条第4项“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每个账户的账单分别、及时偿还欠款。……。”;第四条第2项“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第3项“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第5项“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第七条第6项“乙方同意,合约有关送达的条款(包括本条第3款、第4款、第5款)同样适用于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司法机关可通过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且如在诉讼期间乙方变更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还应书面通知法院,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前,仍以原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某某分行依约向于某玲发放信用卡一张,账号为********,于某玲于2018年9月7日开户使用。截至2024年3月30日,信用卡欠款本金76999元及剩余约定利息、费用未偿还。
本院认为,于某玲向某某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相关手续上签字,某某分行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某玲使用信用卡,应依约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某某分行要求于某玲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69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分行主张的利息、费用等诉讼请求,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但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于某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6999元及利息、费用(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上述金额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于某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薛丽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涛
书 记 员刘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