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郭某;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9 主办律师:金宪亮

金宪亮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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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02民初16908号

原告:郭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宪亮,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单某、山东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武素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