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9 主办律师:金宪亮
金宪亮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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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22民初9570号
原告:师某,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宪亮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原告师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师某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师某负担。
审 判 员冀相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 记 员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