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年与徐某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3 主办律师:金宪亮

金宪亮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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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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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81民初4732号

原告:张某年,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宪亮,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辉,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伟,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年与被告徐某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年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张某年负担。

审判员汪忠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