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辉与山东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思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9 主办律师:金宪亮
金宪亮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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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22民初3309号
原告:傅某辉,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宪亮,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姜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辉,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思,女,2001年8月2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同保村06号。
原告傅某辉与被告山东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思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傅某辉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傅某辉负担。
审 判 员王海芹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瑞生
书 记 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