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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民间借贷利息争议:口头约定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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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宪亮 律师

金宪亮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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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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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聊城]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未载明利息,口头约定能否获法院支持?

——从一则聊城判例看民间借贷利息争议的举证责任与司法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往往是双方矛盾最尖锐、法律适用最复杂的争议焦点。2026年,聊城市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出借人张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2分,但借条上仅载明“今借到现金20万元,年底归还”,未提及利息。借款人李某则坚称双方系无息借款。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仅支持了逾期利息,对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争议焦点:口头利息约定的效力与证明困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借条未载明利息时,出借人能否通过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或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确立了民间借贷(尤其是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的两大原则:

  1. 无约定即无利息: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2. 约定不明视为无息:即使双方曾提及利息,但借条未载明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利率的,也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聊城该案中,张某虽提供了一位在场朋友的证人证言,但该证人与张某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如转账时预先扣除利息、连续数月固定金额的“利息”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法院因此认定张某未完成举证责任,对口头约定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二、深度解析:法院为何如此裁判?

1. 证据规则的高度要求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且自然人之间常以口头或简易借条形式达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口头利息约定的审查极为审慎。因为利息约定直接改变双方权利义务平衡,若仅凭单方陈述或不可靠的证人证言即认定高息存在,极易诱发虚假诉讼或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2. 借贷习惯与现实常理 聊城地区民间借贷活跃,但许多交易习惯仍以“借条+现金/转账”为主。如果双方确实约定了高息,出借人通常会在借条中写明“利息X分”或“月息X%”以作凭证。借条未载明,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中的审慎原则。法院倾向于认为,这是双方未就利息达成合意,或出借人无法证明达成合意。

3. 逾期利息与借期内利息的区分 虽然法院驳回了借期内利息,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张某有权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这是法律对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定补偿,不以约定为前提。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针对聊城地区)

  • 对出借人: 务必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包括利率、计息方式、支付时间)。若确需口头约定,应通过微信聊天、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或采用“全收全付”转账(如借款20万元,先扣3个月利息6000元,实际转账19.4万元,并在借条中注明)。
  • 对借款人: 若约定为无息借款,可在借条中直接写明“无利息”,或留存与出借人沟通确认无息的聊天记录。如出借人主张高息,切勿轻易认可,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附:相关法律问答(Q&A)

Q1:我借给朋友10万元,借条上没写利息,但他说每月给1千元利息,已经给了3个月,现在不给了,我能起诉要求继续给吗? A1:若借条未载明利息,且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月息1%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不支持借期内利息。但已支付的3个月款项,可能被视为“自愿给付”,不能作为继续付息的依据。除非对方在转账备注或聊天记录中明确认可“利息”。

Q2:借条上写了“利息1分”,但没写是月息还是年息,法院怎么认定? A2:在民间借贷语境中,若无特殊说明,“1分利”通常指月息1%(即年化12%)。但若债务人主张是年息1%,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当地经济水平综合判断。建议在借条中明确“月利率1%”字样。

Q3:2026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多少? A3:根据现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2026年最新LPR(假设为3.1%)计算,上限约为年利率1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4:我通过微信转账借钱给别人,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要回本金和利息吗? A4: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是有效证据。若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款”及“利息”,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合意及利息约定的依据。若仅转账无聊天记录,法院可能认定为“不当得利”或“赠与”,风险较大。建议补充书面借条或还款协议。

Q5: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抵扣本金? A5:可以。对于超过司法保护上限(LPR四倍)部分的利息,属于无效约定。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限部分,可以主张抵充本金,或要求出借人返还。

Q6:对方以“砍头息”方式出借(如借10万,实际转9万,1万算头息),法院如何处理? A6: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法院仅支持按实际收到的9万元计算本金利息。

Q7:借条上没约定期限,我什么时候能起诉要求还款? A7: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建议书面催收)。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若一直未催收,最长保护期为20年。

Q8: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要共同还吗? A8: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未形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但出借人需证明款项用于家庭开支等事实。

Q9:借款人去世了,他欠的钱怎么办? A9:借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出借人可起诉所有法定继承人,要求以遗产清偿债务。

Q10:我在聊城,想起诉外地人,该去哪个法院? A10: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民间借贷,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聊城)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您可以向聊城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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