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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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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宪亮 律师

金宪亮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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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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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聊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深度解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在聊城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频发,其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争议尤为典型。当事人常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掩盖民间借贷担保关系,当债务履行出现障碍时,出借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过户,借款人则抗辩该行为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第146条,深度剖析此类合同无效的核心认定标准,并通过具体法律场景还原裁判逻辑。

一、法律场景还原:聊城某房地产公司“买卖担保”案

2023年,聊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自然人王某(乙方)借款5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6个月。为确保还款,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10套商铺以总价500万元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合同同时附有“甲方在6个月内有权按原价回购,逾期不回购则乙方有权要求过户”的条款。后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过户。甲方则主张该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实质为让与担保,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律焦点分析:虚假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与无效认定

(一)《民法典》第146条的适用前提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虚假意思表示”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即双方均知晓该意思表示并非真实交易目的,存在共同的虚伪意思联络。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为借款提供担保,而非转移商铺所有权。甲方无真实出售意图,王某亦无真实购买意愿,仅以网签作为增信措施,符合通谋虚伪表示的特征。
  2. 欠缺真实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效果发生。合同中关于“回购权”的约定,实质是让与担保中的回赎条款,与真实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意图根本冲突。法院通常会将此类“附回购条款的买卖”认定为担保行为,而非真实的买卖合同。

(二)与“让与担保”的效力区分

需要特别注意,并非所有“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均无效。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以买卖形式为借贷提供担保,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处理——债权人不能直接主张所有权,只能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但关键在于: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仅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手段,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那么该买卖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无效;而担保效果则通过流质条款的禁止规定进行规制。本案中,双方约定“直接过户”属于无效的流质条款,但买卖合同因欠缺真实买卖意思,整体无效。

(三)聊城地区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2025年,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2025鲁15民终XXX号)中明确: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依据担保规定处理。该裁判思路与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一脉相承: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三、实务建议:如何有效主张合同无效并防范风险

  • 对借款人(甲方)而言:在诉讼中应主动提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真实意思的证据,主张买卖合同系担保手段。同时注意,若对方已依据买卖合同办理过户,可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物权变动无效并返还过户。
  • 对出借人(王某)而言:应避免使用“买卖合同+回购”结构,而应采用规范的“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或“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若已签订此类合同,应主张让与担保效力,而非直接要求过户,以免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法直接获得房屋。
  • 律师提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明“通谋虚伪”。当事人应固定双方在签约前关于担保意图的沟通记录、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的成交价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相关QA: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常见问题

  1. Q: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A: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2. Q: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可随时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需注意权利滥用风险。

  3. Q:“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A: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以婚外情补偿为目的的赠与合同、赌博借贷合同等,常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

  4. Q: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导致整体无效?
    A: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但工作内容条款仍可能有效。

  5. Q: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如何维权?
    A:第三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常见于债务人与关联人签订低价买卖合同逃避债务。

  6. Q: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A:一般情况下无效,但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另一真实法律关系(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让与担保),则隐藏行为(借贷、担保)可能有效,而表面买卖行为无效。

  7. Q: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如何处理?
    A: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因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8. Q:违反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A:原则上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若部门规章涉及公序良俗,法院可能引用公序良俗条款认定无效(如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变相放贷)。

  9. Q: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和合同撤销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A:确认无效是自始、绝对无效,不适用除斥期间;撤销合同需当事人主张,受除斥期间(通常1年)限制。无效事由由法院主动审查,撤销事由需当事人申请。

  10. Q:聊城地区法院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如何裁判?
    A:聊城两级法院普遍遵循最高法裁判规则:若买卖仅为担保手段,且无真实转移所有权意图,则买卖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借贷关系及担保约定可另案处理,债权人可主张对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关联律师:金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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