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王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9 主办律师:郭鹏
郭鹏
主办律师
行政确认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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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执119号之五十三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金,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某,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205300元,执行费53426.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权证号为青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XX号)的房产在(2024)青2801执438号案件中正在拍卖,待处置完毕后进行案款分配,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青280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海青
审 判 员 韩忠诚
审 判 员 宗元梅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彦峰
书 记 员 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