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海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通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5 主办律师:郭鹏

郭鹏

主办律师

行政确认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青2801民初257号之三

原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东通海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宪军,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盟,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通海某有限公司、山东通海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41.28元,减半收取计10170.64元,由原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晓青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一楠

书 记 员 白春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