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11 主办律师:郭鹏

郭鹏

主办律师

行政确认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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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301号之一

原告: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紫娟,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17712.5元),由原告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高文君

人民陪审员 张子奥

人民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正华

书记员 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