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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协议纠纷:聚焦优益权边界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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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鹏 律师

郭鹏

本文作者

行政确认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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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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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协议纠纷焦点:行政优益权的边界与程序正义

在2026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协议纠纷正成为行政争议的核心焦点。本文选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一典型场景,围绕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优益权”行使边界展开深度剖析,揭示当前实务中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场景预设:一宗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行政解除之争

2025年,海西州某矿业公司与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采矿权出让年限为10年,资源价款分期缴纳。2026年初,因海西州生态红线重新划定,矿区部分区域被纳入禁止勘查开采区。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的“政策调整条款”,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单方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书》,要求矿业公司停止开采、限期退出,且仅退还剩余年限的资源价款,未对矿业公司前期投入的勘查、基建费用给予任何补偿。

矿业公司不服,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为程序违法、补偿标准缺失,请求确认解除决定违法并给予全面赔偿。

二、争议焦点:行政优益权能否无边界行使?

本案直击行政法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问题——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边界。行政优益权,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享有的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优益性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将沦为行政权力恣意扩张的合法外衣。

(一)行使前提: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
本案中,生态红线调整是否当然构成“公共利益需要”?司法实践普遍认为,需区分政策调整的“直接公益性”与“间接关联性”。若生态调整仅涉及矿区小范围、且并非出于重大防灾减灾或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则可能不构成单方解除的充分事由。行政机关须举证证明该调整的紧迫性、必要性及不可替代性,而非简单援引“生态保护”作为万能借口。

(二)程序要件:正当程序的刚性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应遵循比例原则,并给予相对人合理预期利益保护。具体程序要求包括:

  • 事前书面告知相对人解除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举行听证或听取陈述申辩(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时须听证);
  • 作出决定后依法送达并告知救济途径。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未举行听证、未进行补偿协商即直接下达解除决定,程序明显违法。

(三)补偿标准:全额赔偿抑或适当补偿?
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后的补偿范围,实务中形成两种观点:

  • “适当补偿说”:仅退还剩余期限价款,补偿直接损失,不含预期利益。理由是行政优益权行使属合法行为,国家承担“公平负担”而非违约责任。
  • “全额赔偿说”:应参照《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则,赔偿相对人实际损失(含前期投入、预期利润)。理由是行政协议兼具契约属性,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单方解除转嫁政策风险。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倾向于:补偿应覆盖直接损失+合理预期利益,但预期利益以不超过协议履行可获得的净收益为限。本案矿业公司前期勘查、基建投入巨大,仅退还价款明显显失公平,补偿范围至少应包括:已缴纳价款、勘查费用、基建残值及合理的转产过渡费用。

三、司法审查路径:海西州法院的裁判逻辑展望

海西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重点审查以下维度:

  1. 形式合法性:解除决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合同明确授权;
  2. 实质正当性: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之间的比例衡量;
  3. 程序完备性: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补偿公平性:是否依据专业评估确定了科学合理的补偿数额。

值得关注的是,海西州作为资源富集区,此类纠纷高发。2026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内部审判指引中强调:行政协议纠纷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民事合同法律规则。这为矿业公司获得更充分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结语:行政优益权不是“无限王牌”

行政优益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因协议约束而陷入被动。但在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该权力的行使必须套上“法律缰绳”。行政机关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单方解除协议时应展示充分的公共利益依据、履行正当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否则,将严重侵蚀投资者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对海西州营商环境构成实质性损害。

本案若进入实体审理,矿业公司有望获得包括直接损失及部分预期利益在内的赔偿。但更重要的是,该案将推动海西州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协议管理,确立“权力有边界、程序有刚性、补偿有标准”的行政法治生态。


关联QA

1. 问: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协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修改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可单方行使行政优益权,但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以最小损害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目的。

2. 问: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前是否必须举行听证?
答:并非所有案件均须听证,但涉及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如高额投资返还、生产经营许可撤销)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本案中采矿权解除涉及数千万投资,未听证即解除属重大程序违法。

3. 问: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本质区别何在?
答:行政优益权源于公共利益优位理念,行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使前提是公共利益需要,且补偿标准不必然等同违约责任;民事任意解除权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无公共利益要件,解除后可主张全额违约赔偿。

4. 问:行政协议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解决?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法释〔2019〕17号,行政协议纠纷原则上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且不涉及行政职权行使的,可依约申请仲裁。

5. 问:行政机关违法解除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范围如何计算?
答:违法解除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及《民法典》违约赔偿规则综合确定。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已投入资金、设备折损等)和可得利益损失(以协议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净利润为限),但不得重复计算。

6. 问:相对人未按期缴纳资源价款,行政机关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答: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行政机关应先催告,给予合理履行期限。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并遵循正当程序。

7. 问:生态红线调整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答:生态红线调整属于政府行为导致的法律政策变化,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克服),更接近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可据此行使优益权,但必须对相对人进行损失分担,不能将政策成本全部转嫁相对人。

8. 问:相对人如何应对行政机关不公平的补偿方案?
答:可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评估实际损失。同时可主张行政机关未履行协商义务、程序违法等,迫使法院对补偿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9. 问:行政协议中“政策调整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若条款明确约定了政策调整时双方权利义务及补偿机制,且不排除行政机关法定职责,通常有效。但若条款完全免除行政机关补偿责任,排除相对人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而无效。

10. 问:2026年海西州在行政协议纠纷方面有何新政策动向?
答:海西州正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立行政协议争议诉前调解中心,并发布《行政协议示范文本(2026修订版)》,明确要求补偿条款细化、解除程序标准化,旨在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


关联律师: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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