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荣与陈某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1 主办律师:郭香兰

郭香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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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2财保69号

申请人:郭某荣,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兰,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羽,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立,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郭某荣与陈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荣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立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郭某荣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立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50元,已由申请人郭某荣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程雪灿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岳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