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2 主办律师:郭香兰

郭香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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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91民初8873号之一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兰,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财产保全费1596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