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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结算规则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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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香兰 律师

郭香兰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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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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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聚焦: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中途解约引发的工程款结算争议,始终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尤其当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而工程尚未完工时,“按比例折算法”与“按实结算鉴定法”的选择,往往直接导致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裁判差额。本文结合济南地区近年司法判例与最高院裁判规则,以“未完工程固定总价结算”为焦点,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举证要点。

一、场景设定:中途解约,已完工程如何定价?

2024年,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集团(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8600万元(固定总价包干),工期24个月。施工至第14个月时,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经鉴定约占合同总量55%)的结算发生争议:

  • 承包人主张:按固定总价乘以已完成比例(8600万×55%=4730万元)折价补偿,且不扣除未施工部分利润。
  • 发包人抗辩:应按实际已完工程量的市场价(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测算约3900万元)支付,理由是固定总价包含的让利、管理费摊销等需在全额施工基础上才能实现。

二、法律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结算,应采用何种计算规则?

本场景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后,对于已完工程部分,究竟是“按比例折算”还是“按实鉴定”?

1. 现行法律依据的解析思路

  •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该条款虽针对“无效合同”,但其“参照合同约定”的立法精神,为中途解除合同情形下的结算提供了重要法理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8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裁判规则的分歧与主流观点 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主流处理路径:

  • 路径A(依据比例折算):若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且原合同关于固定单价的计价基础未发生根本变化(如设计未发生重大变更),则应尊重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采用“已完工程预算价占总预算价的比例×固定总价”的折算方式。此方法最接近当事人在合同中锁定的预期利益,避免通过鉴定推翻“固定价”的合意。
  • 路径B(依据实际鉴定):若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加(超过原合同的15%以上),或施工中途被解除导致承包人未必要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此时原“固定总价”对应的施工内容及风险分摊基础已丧失。法院可准许对已完工程按“定额计价”或“信息价”进行造价鉴定。

3. 济南地区司法裁判倾向(结合近两年案例) 在山东省内,尤其是济南两级法院,针对“半拉子工程”结算的裁判倾向为:首先审查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其次审查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具备定额结算条件;若原合同明确约定了“综合单价表”能分解出已完分部工程的对应价款,则优先适用比例折算或按已完工程量套用合同内单价;仅当无法拆分或无参考依据时,方可启动全面鉴定。

三、本案深入分析与应对策略

在本案场景中,基于合同仅履行至第14个月、设计未做重大调整的基本事实,大概率适用“按比例折算法”。但需注意以下两个核心变量:

  • 变量一:施工范围是否包含“让利”或“不平衡报价”。若承包人在投标时对前期工程采取低价策略,后期工程高价,按比例折算法将导致发包人多付款。此时发包人可主张:按比例折算的结果严重背离实际完工价值,并申请对“已完工程占合同范围内的预算造价比例”进行补充鉴定,以矫正结算结果。
  • 变量二:甲供材的扣除。若发包人供应部分主材,在按比例折算法计算总价时,必须同步将已发生的甲供材金额从最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否则将造成重复计价。

四、实务操作指引(证据与程序要点)

对于发承双方,处理此类纠纷时务必固定以下证据:

  1. 经过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单》或《形象进度报表》;
  2. 施工日志、每日会议纪要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用以佐证实际施工进度;
  3. 若单方委托鉴定,建议提前向法院申请“诉前造价咨询”,固定技术口径。

风险警示:对于发包方而言,切勿在解除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已完工程量结算终于此协议”的兜底条款,除非已经委托专业机构做过造价复核。对于承包方而言,需警惕发包人故意拖延办理工程交接,导致后续因看管费用、成品保护费用等衍生新纠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组问答(QA)

1. Q: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如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A: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司法实践通常优先采用“按比例折算”规则。即先由鉴定机构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对应的预算价与全部工程总预算价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若合同约定能拆分出明确的单价清单,按已完成工程量套用合同单价结算亦被支持。

2. Q:如果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法院是否必须委托造价鉴定? A:不一定。若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署了阶段性的《工程量确认单》或经监理签字盖章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可直接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只有在该类基础证据缺失或瑕疵重大时,法院才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 Q: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A:可主张已完工程价款、已采购但未安装材料的货款、人员设备闲置的停窝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仅限发包人违约情形)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如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4. Q: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举证责任有哪些特殊性? A:承包人需提供经发包人或监理签章的《停工令》、《复工令》及现场人员机械待工记录。还需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数额,如工资支付记录、机械租赁合同等。仅提供计算清单而无原始凭证,法院一般不予全额支持。

5. Q:建设工程没有竣工,如何进行质量认定? A:对于未完工程,可对已施工部分进行“阶段性质量鉴定”或“结构安全性鉴定”,重点审查桩基、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隐藏工程。若已完部分经检测合格,视为满足折价补偿的前提。

6. Q:合同约定了“背靠背”付款条款(以发包人收到业主款为前提),是否有效? A:该条款本身不必然无效,但若总包方恶意拖延或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不能以此对抗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济南地区法院会审查总包方是否已履行积极索款义务。

7. Q: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A:起诉前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程款。

8. Q:承包人垫资施工,中途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能否主张垫资利息? A: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垫资和利息的计付标准,可依约主张;若未约定利息,只能主张逾期返还垫资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9. Q:实际施工人越过总包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什么条件? A: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如提供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协议、转账记录等),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法院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10. Q:在济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济南地区的工程项目,通常由项目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律师:郭香兰,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91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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