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继贞、田素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1.26 主办律师:郭耀先

郭耀先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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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5民初5792号

原告:滕继贞,女,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省,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素美,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先,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世泉,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滕继贞与被告田素美、第三人刘世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继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田素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刘世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滕继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终止对原告滕继贞财产坐落于潍坊市寒亭区××路××号××市场××号楼××号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寒亭字第0×**)的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705执1812号),并判决解除对以上房产的查封;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田素美承担。事实和理由:滕继贞于2019年3月18日与第三人刘世泉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全部婚内所有财产归滕继贞所有,刘世泉需配合滕继贞办理寒亭区霞飞路55号百汇大市场12号楼1201号房产的过户手续。事后滕继贞与刘世泉在潍坊市不动产中心办理了奎文区××路××号××号楼××号房产的析产手续,据此2019年5月9日由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鲁(2019)潍坊市奎文区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权证书,确定该房产为滕继贞单独所有,产权来源是离婚析产。潍坊市寒亭区××路××号××市场××号楼××号房产因涉及是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无法办理析产手续。之后刘世泉由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田素美起诉并将涉案的房屋查封。刘世泉在申请执行人查封前将其所共有的两处房产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确认为滕继贞单独所有,作为滕继贞已经善意取得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寒亭区霞飞路55号百汇大市场12号楼1201号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因银行贷款尚未还清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手续(贷款于2021年5月9日已由滕继贞还清)。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手续,滕继贞对田素美与刘世泉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见判决书),且滕继贞取得以上两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查封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人民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滕继贞的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号、潍坊市寒亭区××路××号××市场××号楼××号的两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并执行,滕继贞于2021年7月底请求执行局立即裁定终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执行机构作出裁定,中止对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号的执行,但驳回了滕继贞对潍坊市寒亭区××路××号××市场××号楼××号房产的执行异议。滕继贞不予认可,故诉至法院。

田素美辩称,滕继贞所述与事实不符,滕继贞与刘世泉一直一起生活,2019年3月18日,滕继贞与刘世泉协议离婚,目的就是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1、滕继贞与唐在学(田素美丈夫)是初中、高中同学,很早之前两家人就熟悉。2018年3月份,滕继贞向唐在学、田素美提出借钱,然后,滕继贞又让唐在学加了刘世泉的微信,而且滕继贞使用刘世泉的手机微信把刘世泉的个人银行卡号发给的唐在学,让唐在学把借款打到刘世泉的个人银行卡上。借款到期后,田素美向滕继贞和刘世泉要钱,滕继贞还是一直与刘世泉住在一起。2、2019年3月27日,滕继贞主动打电话给唐在学,表示她和刘世泉两口子一定会还钱。由此可知,2019年3月18日滕继贞与刘世泉协议离婚,不是因为感情性格不和,是为逃避债务做准备。3、2021年8月,滕继贞提出执行异议,田素美第一次见到了滕继贞与刘世泉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非常奇葩:“全部婚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滕继贞所有”,“全部债务由男方刘世泉承担,与女方滕继贞无关”“刘世泉用于投资的所有钱为婚内财产,女方滕继贞要求男方刘世泉给予百分之五十的现金”。两人协议离婚,不列明财产、债务,只约定所有财产归滕继贞,所有债务归刘世泉,还要刘世泉对滕继贞负有债务,且滕继贞有工资,有退休金,刘世泉无稳定收入,这种情况下,分明就是假离婚真逃债。4、滕继贞与刘世泉离婚时对财产的约定,对外无效,而且侵害了债权人权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滕继贞与刘世泉离婚时约定把所有财产归滕继贞,所有债务由刘世泉承担。但是,刘世泉当时负有很多债务,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不保留相应的个人财产份额以偿还涉案债务,财产处分明显不平等,也对偿还债务的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侵害债权人权益,不能对抗强制执行。5、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寒亭区霞飞路55号百汇大市场12号楼1201号房产是刘世泉的个人财产,应当被执行。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寒亭区霞飞路55号百汇大市场12号楼1201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刘世泉,而且是单独所有,证明此房产为刘世泉个人财产。滕继贞与刘世泉约定把此房产过户给滕继贞,滕继贞既没有支付对价也没有实际过户,此房产仍属刘世泉个人财产,滕继贞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滕继贞的诉讼请求。

刘世泉陈述称,刘世泉与滕素贞离婚是真实的,刘世泉从来没有借任何人的钱,也没有借田素美及其丈夫的钱,田素美打入日照坤宇公司的钱,该公司给其开了收据,田素美和其丈夫对刘世泉提出的借款依据是申请单,刘世泉作为田素美的领导给田素美签字是申请款项的流程之一。涉诉房产不属于刘世泉所有,刘世泉没有收入,其工资日照坤宇公司并未发放,且刘世泉离婚后同意该房产归滕继贞所有,离婚协议是真实的,刘世泉同意滕继贞的诉求。另刘世泉对(2020)鲁07民终7982号民事判决已经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21年10月10日出具向我出具再审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9日,田素美以滕继贞、刘世泉为被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查封了滕继贞名下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小区××号楼××号房产(以下简称盛世华庭房产)、刘世泉名下坐落于寒亭区霞飞路55号百汇大市场12号楼1201号房产(以下简称寒亭霞飞路房产)。2019年7月9日,本院对田素美诉滕继贞、刘世泉民间借贷一案予以立案,经审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鲁0705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判决刘世泉、滕继贞偿还田素美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滕继贞对上述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鲁07民终653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根据田素美的申请追加日照坤宇经贸有限公司为被告,经审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鲁070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认定:刘世泉、滕继贞原系夫妻,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离婚。田素美于2018年多次通过其本人和其丈夫唐在学的银行账户向刘世泉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00000元。因日照坤宇经贸有限公司系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与刘世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又因滕继贞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字确认,涉诉借款非刘世泉、滕继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判决如下:一、刘世泉、日照坤宇经贸有限公司返还田素美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200000元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二、驳回田素美的其他诉讼请求。田素美不服(2020)鲁070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0)鲁07民终7982号民事判决,驳回田素美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6月田素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鲁0705执1812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滕继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盛世华庭房产、寒亭霞飞路房产已经离婚析产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执行机构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鲁0705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盛世华庭房产的执行,驳回滕继贞对寒亭霞飞路房产中止执行的异议。滕继贞不服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书,遂提起本案诉讼。刘世泉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鲁民申11744号民事裁定,驳回刘世泉的再审申请。

另查,刘世泉、滕继贞于2019年3月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全部婚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滕继贞所有,男方刘世泉需配合女方滕继贞办理寒亭区霞飞路55号百汇大市场12号楼1201的过户手续,以及其他应归女方的财产手续。全部债务由男方刘世泉承担,与女方滕继贞无关。自2016.9.1号至2018.12.31号男方刘世泉用于投资的所有钱为婚内财产,女方滕继贞要求男方刘世泉给予百分之五十的现金。”盛世华庭房产于2019年5月9日登记在滕继贞名下,来源为离婚析产。寒亭霞飞路房产现登记在刘世泉名下,滕继贞主张其与刘世泉离婚后,该房产所欠银行抵押贷款由其偿还完毕,因抵押问题未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

再查,滕继贞与田素美的丈夫唐在学系同学,滕继贞在其与刘世泉离婚后即2019年3月27日与唐在学的电话沟通中,对欠田素美的钱知情,对未能偿还表达了歉意,承诺会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滕继贞对执行标的即寒亭霞飞路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寒亭区霞飞路房产的查封虽然晚于滕继贞与刘世泉离婚,但田素美的债权请求权依据的借款事实发生在滕继贞与刘世泉离婚前。滕继贞、刘世泉与田素美、唐在学相互熟识,双方对之间的欠款情况均知悉,但縢继贞、刘世泉离婚时,在没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所有财产均归滕继贞所有,所有债务均归刘世泉所有,双方之间的财产和债务分割明显不平等,一方面未给刘世泉保留相应的个人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影响了刘世泉的债务清偿能力,另一方面也对田素美的权利实现造成了损害。因此,滕继贞以离婚协议约定寒亭霞飞路房产归其所有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涉诉债务未被确认为滕继贞与刘世泉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在执行寒亭霞飞路房产时应保留滕继贞的相关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滕继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滕继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旭艳

人民陪审员张刚强

人民陪审员杨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