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延向、姜志杰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12.09 主办律师:郭耀先

郭耀先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2民初3703号

原告:齐延向,男,汉族,1985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柱,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志杰,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先,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娟,女,汉族,1988年3月16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以东工业四街以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690180105。

法定代表人:姜志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先,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延向与被告姜志杰、李娟、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延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柱,被告李娟,被告姜志杰、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延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与案外人刘英利于2019年6月3日承揽了原告房屋的装修工程,约定装修价款内装319000元,外部景观130628元,工期60天(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装修款,但工期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2020年元旦之后仍未完工,且多处施工与装修效果图约定严重不符。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房屋装修多处存在质量问题,在案外人刘英利赔偿了室内装修损失、被告二李娟承诺室外景观维修至原告满意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了撤诉,案号(2020)鲁0702民初1329号,但被告仍不悔改,糊弄了事,约定维修40天期限却最后一天下午四点才去现场,且维修栅栏材料和样式两侧严重不一致,严重影响美观,且约定的三处仍未维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姜志杰、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姜志杰与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1、2019年6月3日与原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是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原告所说的姜志杰、李娟、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刘英利。姜志杰是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娟与刘英利是公司的员工,三人均不是合同相对人;2、原告曾经于202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志杰、李娟、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刘英利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因为刘英利负责室内装修,赔偿原告40000元;李娟给原告户外部分进行维修,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至此原告与姜志杰、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无任何纠纷。

二、原告主张60000元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与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外部装修总价款只有130628元,上次达成的和解协议,李娟负责原告室外4个项目维修,这4个项目总价款约2000元,其中有两项已经维修完毕,另外两项因原告阻挠,无法维修,即使有什么损失,责任在原告自己。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达成和解后,我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原告单方改变维修方案,增加工作内容,遭到拒绝后,暴力阻挠我施工。

1、2021年3月19日,原告与我签订的维修方案是:(1)室外一侧冬青围墙改为木头格栅(不包含清理基础);(2)廊架下文化石修补;(3)进门口右侧文化石修补;(4)对鱼池的鱼头装饰进行检修。

2、维修方案第(1)项约定的是“室外一侧冬青围墙改为木头格栅(不包含清理基础)”即把东侧的冬青围墙改为木头格栅,东侧围墙已经有一段木头格栅,我应该把这一段冬青围墙改成与同一侧的木头格栅相同的围墙。

3、原告却要我把东侧的冬青围墙与原有的木头格栅围墙改成与西侧的木头格栅围墙相同的样式,这明显改变了维修方案,增加了我的负担,需要重新协商,征得我同意。

4、上述维修方案中的(2)(4)两项已经按时维修完毕。第(1)项,直到2021年4月30日中午,原告才清理完基础。我购买的材料已经到场,准备施工。困为我不同意原告变更后的维修方案,原告才阻挠施工,以我没有履行维修方案为由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维修方案没有履行完毕,是原告造成的,原告因此应该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6月3日,齐延向与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齐延向圣菲漫步别墅庭院景观工程,施工面积约70平方米;工程内容以齐延向签字确认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60天,暂定施工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合同价款为130628元,工程款打入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姜志杰”农行账户。同时合同对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验收及交付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3日,齐延向与美国五原色设计(装潢工程公司)集团【经核实该公司不存在】授权代表刘思言(现名:刘英利)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美国五原色设计(装潢工程公司)集团为齐延向圣菲漫步11-105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施工面积284平方米;工程内容以齐延向签字确认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90天,暂定施工日期为2019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5日;合同总价款为319000元,该工程款按约定打入指定的“姜志杰”农行账户。同时合同对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验收及交付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齐延向共计向姜志杰账户打款449628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及装修质量问题等产生纠纷。2020年5月8日,齐延向起诉姜志杰、李娟、刘英利(刘思言)、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立案案号:(2020)鲁0702民初1329号。

诉讼过程中,2021年3月1日,齐延向(甲方)与刘英利(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签订的《美国五原色设计集团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再依据上述合同追究另一方相关责任;二、乙方向甲方赔偿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上述赔偿款包括双方因《美国五原色设计集团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圣菲漫步别墅区11-105房屋内部装修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将赔偿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四、甲、乙双方确认(2020)鲁0702民初1329号案件所涉及圣菲漫步别墅区11-105房屋内部装修部分再无任何纠纷。协议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和解协议签订后,刘英利支付齐延向赔偿款项,双方履行了和解协议。

2021年3月19日,齐延向(甲方)与李娟(乙方)签订《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内容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意见:乙方承诺为甲方位于圣菲漫步105房产室外部分进行维修,具体方案为:室外一侧冬青围墙修改为木头格栅(不包含清理基础);2、廊架下文化石修补;3、进门口右侧文化石修补;4、对鱼池的鱼头装饰进行检修。标准:双方协商,整修至甲方满意为止;维修完毕时间:2021年4月30日之前。甲方放弃在(2020)鲁0702民初1329号一案中对李娟、姜志杰、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的全部诉求,并同意自行撤诉。撤诉后乙方开始维修,维修完毕且甲方满意后,上述各方关于该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各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权利义务、责任的约束。”

2021年3月19日,齐延向向本院申请撤诉,(2020)鲁0702民初1329号案件以齐延向撤诉结案。

齐延向与李娟签订的《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议。2021年7月16日,齐延向再次起诉姜志杰、李娟、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李娟主张与齐延向签订的《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中的第2项、第4项已经维修完毕。齐延向主张李娟仅仅对《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中的第3项进行了修补,其他并未维修,而且维修未达到和解书约定的齐延向满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齐延向申请对《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修复方案第2项和第4项对涉案装修工程圣菲漫步11-105别墅室外进行维修价值评估。根据齐延向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针对齐延向圣菲漫步11-105号别墅室外装修的维修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范围为涉案房产室外防腐木、鱼池东墙、鱼池南墙、鱼池底、入户桥的拆装、清洁维护及垃圾清运费用。该评估机构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鲁三一评报字(2021)第124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1月12日,潍坊市潍城区圣菲漫步11-105号别墅室外装修的维修价值为11340元。齐延向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齐延向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如实反映涉案别墅室外装修的维修,但仅评估了鱼池东墙、南墙,应当将鱼池的西墙、北墙防水评估在内,如果鱼池不全面做防水,存在漏电漏水,将会造成别墅负一层的破坏,因此计算损失应将西墙和北墙按照东墙和南墙的数额增加上。姜志杰、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形式上不符合评估协会的要求,按照评估协会的范畴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设置防伪二维码,可以在网上查询,该报告没有。评估结论的第四项鱼池底是11.89平方米,委托鉴定的是防腐木、鱼池东、南墙维修,没有包含鱼池底维修,即使维修鱼池东墙、南墙,两墙与鱼池底有衔接的位置需要维修,也不需要对鱼池底全部进行维修,就本案来看,鱼池底的面积是鱼池东墙与鱼池南墙的两倍,超出了实际施工的需要。两位评估师都是资产评估师,而鱼池维修包含原墙清除、找平、防水、贴马赛克,这方面的评估需要咨询造价工程师,从报告看,两位评估师没有咨询造价工程师,所以对维修方式、评估价值不予认可。李娟认为,第二项鱼池东墙、南墙的维修方式是不正确的,不牵扯防水,原墙清除只针对于局部的不平而进行维修,同理鱼池南墙也是。鱼池底第一次鉴定报告中没有涵盖,也没有所谓的不平或者是防水有问题,所以说不应该包含在此项目中。第五项入户桥的拆装,在本次东墙和南墙的局部维修中也不会受影响,同理,第六项也是如此。

另查明,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股东为姜志杰,李娟是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齐延向与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齐延向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景观工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合同履行问题及装修质量问题等产生纠纷,致齐延向起诉,诉讼中,由李娟代表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齐延向签订《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后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履行,致成纠纷,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齐延向申请对《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修复方案第2项和第4项对涉案装修工程圣菲漫步11-105别墅室外进行维修价值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齐延向室外装修的维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维修价值为11340元,对此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应由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齐延向为此支出的鉴定费3000元,应由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因原告齐延向将涉案装修款按照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全部打入被告姜志杰个人账户,被告姜志杰系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人股东,被告姜志杰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原告齐延向要求被告姜志杰对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娟系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其与原告齐延向因涉案房产室外装修部分达成和解,系履行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齐延向所诉,理由正当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齐延向维修费11340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合计14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姜志杰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齐延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齐延向承担608.25元,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姜志杰连带承担66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金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