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高密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耀先
主办律师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34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东路3999号青州创业创新大厦1810号。
法定代表人:秦玮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佃军、郭耀先,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密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柏城村5702号1,2。
法定代表人:周凯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波,山东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密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鲁0781民初341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宗。后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鲁07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判决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高密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款项472197.83元,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鲁07民终44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申请人高密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收到相应款项,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鲁0781民初3410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37001676808***********账户存款1573992.78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鲁0781民初3410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天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潍坊青州支行5369034369**********账户存款1573992.7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广胜
审判员刘洪军
审判员冀迎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