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姜志杰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2.10 主办律师:郭耀先

郭耀先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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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以东、工业四街以北6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杰,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志杰,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先,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延向,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审被告:李娟,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潍坊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景观公司)、姜志杰因与被上诉人齐延向、原审被告李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水景观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齐延向曾经起诉姜志杰、李娟、山水景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齐延向与李娟达成和解协议,齐延向撤诉,此后齐延向与姜志杰、山水景观公司再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2019年6月3日,齐延向与山水景观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山水景观公司对齐延向位于潍城区圣菲漫步小区的11-105户室外进行装饰施工。2.2021年3月19日,齐延向与李娟签订《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由李娟为齐延向维修部分装修项目,齐延向撤回对姜志杰、李娟、山水景观公司的起诉。此时,齐延向与姜志杰、李娟、山水景观公司已经没有法律纠纷。3.齐延向与李娟因为履行《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发生纠纷,齐延向应该直接起诉李娟,不应该把延向与姜志杰、山水景观公司列为被告。二、维修方案未能履行完毕,责任在齐延向变更协议内容,李娟没有过错,不应再按照协议签订之前的鉴定报告维修。1.齐延向与李娟签订的《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的具体维修方案为:(1)室外一侧冬青围培修改为木头格栅(不包含清理基础);(2)廊架下文化石修补;(3)进门口右侧文化石修补;(4)对鱼池的鱼头装饰进行检修。维修标准是:双方协商,整修至甲方满意为止。2.在维修过程中,李娟维修了两项,齐延向改变主意,要把冬青围墙以外的部分全部改为木头格栅,并增加文化石基础,双方协商不成,齐延向驱逐施工人员,拒绝维修,再次起诉。3.虽然说“双方协商,整修至甲方满意为止”这个标准不够明确,但是维修方案确定的维修范围是明确的,超出维修方案范围的项目不在协商范围之内。齐延向变更维修范围,增加维修量,拒绝维修,是《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不能履行完毕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从形式到内容都存在严重问题,不应作为裁判依据。1.根据《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而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本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没有使用防伪标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本案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只选用了市场法进行评估,也没有看到内部审核的记录。3.评估对象主要是鱼池东墙和南墙的维修费用,评估报告中加入了鱼池底的拆除及重做。考虑到施工实际,维修鱼池东墙和南墙,会涉及鱼池底的边缘,但不是全部,只能是边缘的一小部分,本案中增加的鱼池底的面积是鱼池东墙、南墙面积的两倍还多,这明显是错误的。

齐延向、李娟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齐延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姜志杰、李娟、山水景观公司赔偿齐延向损失60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姜志杰、李娟、山水景观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3日,齐延向与山水景观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山水景观公司承揽齐延向圣菲漫步别墅庭院景观工程,施工面积约70平方米;工程内容以齐延向签字确认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60天,暂定施工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合同价款为130628元,工程款打入山水景观公司指定的“姜志杰”农行账户。同时合同对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验收及交付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3日,齐延向与美国五原色设计(装潢工程公司)集团【经核实该公司不存在】授权代表刘思言(现名:刘英利)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美国五原色设计(装潢工程公司)集团为齐延向圣菲漫步11-105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施工面积284平方米;工程内容以齐延向签字确认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90天,暂定施工日期为2019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5日;合同总价款为319000元,该工程款按约定打入指定的“姜志杰”农行账户。同时合同对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验收及交付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齐延向共计向姜志杰账户打款449628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及装修质量问题等产生纠纷。2020年5月8日,齐延向起诉姜志杰、李娟、刘英利(刘思言)、山水景观公司,立案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立案案号:(2020)鲁0702民初1329号。

诉讼过程中,2021年3月1日,齐延向(甲方)与刘英利(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签订的《美国五原色设计集团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再依据上述合同追究另一方相关责任;二、乙方向甲方赔偿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上述赔偿款包括双方因《美国五原色设计集团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圣菲漫步别墅区11-105房屋内部装修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将赔偿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四、甲、乙双方确认(2020)鲁0702民初1329号案件所涉及圣菲漫步别墅区11-105房屋内部装修部分再无任何纠纷。协议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和解协议签订后,刘英利支付齐延向赔偿款项,双方履行了和解协议。

2021年3月19日,齐延向(甲方)与李娟(乙方)签订《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内容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意见:乙方承诺为甲方位于圣菲漫步105房产室外部分进行维修,具体方案为:室外一侧冬青围墙修改为木头格栅(不包含清理基础);2、廊架下文化石修补;3、进门口右侧文化石修补;4、对鱼池的鱼头装饰进行检修。标准:双方协商,整修至甲方满意为止;维修完毕时间:2021年4月30日之前。甲方放弃在(2020)鲁0702民初1329号一案中对李娟、姜志杰、山水景观公司施工合同的全部诉求,并同意自行撤诉。撤诉后乙方开始维修,维修完毕且甲方满意后,上述各方关于该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各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权利义务、责任的约束。”2021年3月19日,齐延向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2020)鲁0702民初1329号案件以齐延向撤诉结案。

齐延向与李娟签订的《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议。2021年7月16日,齐延向再次起诉姜志杰、李娟、山水景观公司。庭审中,李娟主张与齐延向签订的《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中的第2项、第4项已经维修完毕。齐延向主张李娟仅仅对《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中的第3项进行了修补,其他并未维修,而且维修未达到和解书约定的齐延向满意。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齐延向申请对《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修复方案第2项和第4项对涉案装修工程圣菲漫步11-105别墅室外进行维修价值评估。根据齐延向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针对齐延向圣菲漫步11-105号别墅室外装修的维修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范围为涉案房产室外防腐木、鱼池东墙、鱼池南墙、鱼池底、入户桥的拆装、清洁维护及垃圾清运费用。该评估机构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鲁三一评报字(2021)第124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1月12日,潍坊市潍城区圣菲漫步11-105号别墅室外装修的维修价值为11340元。齐延向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齐延向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如实反映涉案别墅室外装修的维修,但仅评估了鱼池东墙、南墙,应当将鱼池的西墙、北墙防水评估在内,如果鱼池不全面做防水,存在漏电漏水,将会造成别墅负一层的破坏,因此计算损失应将西墙和北墙按照东墙和南墙的数额增加上。姜志杰、山水景观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形式上不符合评估协会的要求,按照评估协会的范畴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设置防伪二维码,可以在网上查询,该报告没有。评估结论的第四项鱼池底是11.89平方米,委托鉴定的是防腐木、鱼池东、南墙维修,没有包含鱼池底维修,即使维修鱼池东墙、南墙,两墙与鱼池底有衔接的位置需要维修,也不需要对鱼池底全部进行维修,就本案来看,鱼池底的面积是鱼池东墙与鱼池南墙的两倍,超出了实际施工的需要。两位评估师都是资产评估师,而鱼池维修包含原墙清除、找平、防水、贴马赛克,这方面的评估需要咨询造价工程师,从报告看,两位评估师没有咨询造价工程师,所以对维修方式、评估价值不予认可。李娟认为,第二项鱼池东墙、南墙的维修方式是不正确的,不牵扯防水,原墙清除只针对于局部的不平而进行维修,同理鱼池南墙也是。鱼池底第一次鉴定报告中没有涵盖,也没有所谓的不平或者是防水有问题,所以说不应该包含在此项目中。第五项入户桥的拆装,在本次东墙和南墙的局部维修中也不会受影响,同理,第六项也是如此。

另查明,山水景观公司是一人公司,股东为姜志杰,李娟是山水景观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齐延向与山水景观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齐延向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山水景观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景观工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合同履行问题及装修质量问题等产生纠纷,致齐延向起诉,诉讼中,由李娟代表山水景观公司与齐延向签订《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后山水景观公司未按《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履行,致成纠纷,山水景观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齐延向申请对《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修复方案第2项和第4项对涉案装修工程圣菲漫步11-105别墅室外进行维修价值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齐延向室外装修的维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维修价值为11340元,对此数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应由山水景观公司赔偿。齐延向为此支出的鉴定费3000元,应由山水景观公司承担。

因齐延向将涉案装修款按照山水景观公司要求全部打入姜志杰个人账户,姜志杰系山水景观公司一人股东,姜志杰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齐延向要求姜志杰对山水景观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李娟系山水景观公司员工,其与齐延向因涉案房产室外装修部分达成和解,系履行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齐延向所诉,理由正当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山水景观公司赔偿齐延向维修费11340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合计143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姜志杰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齐延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齐延向承担608.25元,山水景观公司、姜志杰连带承担661.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水景观公司、姜志杰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齐延向与山水景观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因合同履行问题及装修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李娟代表山水景观公司与齐延向签订《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现双方对《维修方案及和解调解书》的履行再次发生纠纷。一审中,李娟主张调解书中的第2项、第4项已经维修完毕,齐延向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第2项、第4项及涉案装修工程进行维修价值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并确定评估维修价值,并无不当。山水景观公司、姜志杰的其他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一致,对此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进行了准确认定和充分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山水景观公司、姜志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元,由上诉人山水景观公司、姜志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崔福涛

审 判 员孙涛

审 判 员王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范洁

书 记 员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