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潍坊利息约定不明,债权人能否主张利息?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郭耀先 律师

郭耀先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潍坊
已核验身份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债权人还能否主张利息?——2026[潍坊]民间借贷纠纷焦点分析

民间借贷中,因“利息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长期高发。不少出借人手中的借条仅写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对“利息”只字未提,或写得模糊不清。到了还款之日,借款人拒绝支付使用资金的成本,出借人一方主张“当初口头约定了月息两分”,另一方则坚持“没写利息就是无息”。此类争议,法院如何裁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

一、典型案例场景:一张没有利率的借条

2024年,在潍坊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李某与借款人王某系熟人关系。李某向王某转账30万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条中未载明利息计算标准、利率及支付方式。借款到期后,王某仅返还30万元本金,拒绝支付任何利息。

李某主张,双方系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微信聊天中王某承诺“按年化10%付息”,李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确有“按年10%给你算”的表述。但该聊天记录并非在出具借条时形成,而是借款前两日的对话。王某则辩称,双方并未最终对利率达成一致,借条中“还本付息”仅是指归还本金及可能的损失,自己并未承诺固定利息。

二、法律适用:“利息约定不明”与“未约定利息”之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构成了利息约定?若构成约定,利率应当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一条文对“没有约定利息”和“利息约定不明”作了区分,而区分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可查明的利息合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 借贷双方是否有过关于利息的磋商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录音等)
  • 借条中是否存在“付息”“利息”等表述
  • 交易习惯、双方之间既往的借贷惯例
  • 借款金额、期限与市场利率水平是否关联

在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明确表示“按年10%给你算”,虽然在借条中未写明利率,但该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在借款前就利息进行了具体磋商,且形成了初步合意。该合意虽未在最终借条中体现,但借款行为就是在该合意基础上达成的。因此,这不属于“没有约定利息”,而应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真的“视为无息”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这一规定曾被部分法律从业人员理解为“只要借条没有明确利率,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均视为无息”。但该理解并不全面。

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的适用存在严格的边界条件。所谓“约定不明确”,是指双方虽有口头或书面关于利息的表述,但该表述不足以确定具体利率或计算方式,且通过补充协议仍无法达成一致。例如:双方只说“利息按银行走”,却未指明是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还是LPR,也未明确上浮或下浮比例。

但在李某与王某的案例中,微信聊天记录中“按年10%给你算”的表述,已经明确约定了年利率10%这一具体标准。该条款并非“约定不明确”,而是一个能够确定的内容。王某在微信中的承诺构成了对利息支付的具体明确表示,应认定为双方已就利息达成合意。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除返还李某30万元本金外,还应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四、对债权人的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从本案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是否支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不能简单以“借条有没有写利率”为唯一依据。在诉讼中,债权人能否完成对利息约定的举证,往往决定了利息请求是否被支持。

对于债权人而言,防范此类纠纷的核心建议是:

  1. 书面借条必须载明利率:写明“月利率”或“年利率”的具体数值,并注明支付时点和方式。
  2. 保留利息磋商的证据:凡是在微信、短信、邮件中提及利率的内容,切勿删除;涉及大额借款时,建议保留通话录音。
  3. 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利息从优”“按行规付息”“到期付息”等,这类表述在诉讼中极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4. 补签协议消灭争议:已发生的借贷关系中若存在利息约定缺失,可于借款实际履行前或履行期间补充签署《利息确认协议》,明确利率标准。
  5. 区分诉讼时效与利息起算:即使法院支持利息主张,也要注意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逾期利率与借期内利率的区别计算方式。

相关QA

Q1: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A:需要分情况。如果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短信等证据能证明双方口头约定过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利息约定,会认定为无息借款。

Q2:写了“到期还本付息”但没有写利率,算有利息约定吗? A:“还本付息”本身说明双方有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属于“利息约定不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参照市场利率(LPR)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视为无息,除非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利率。

Q3: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一定认定为无息吗? A:不一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利率(如聊天记录),属于利息有明确约定,只是未写入借条,法院会按照约定利率判决。只有无法确定具体利率时,才适用“视为无息”。

Q4:口头约定利息但没有证据,借款人承认口头约定但否认具体利率,怎么办? A:借款人承认约定利息但否认利率,构成自认部分事实。法院仍可结合借款金额、期限、交易习惯及双方陈述,酌情确定合理利率,一般参考LPR。

Q5:民间借贷利率受15.4%限制吗? A: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2026年约为14%~15%区间,具体以当月LPR为准)。约定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Q6: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逾期利率,是否有效? A:有效。逾期利率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可以单独约定。若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逾期利率,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需要按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成本。

Q7:已经支付了高额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A:如果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可以主张抵销本金或要求返还。

Q8:借条约定“利息3分利”是否合法? A:“3分利”即月利率3%,年利率36%,已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仅支持LPR四倍以内部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Q9:利息约定不明,可以起诉要求重新约定吗? A:诉讼中可主张按交易习惯、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利息。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680条,结合当地交易习惯、双方既往合作情况等因素作出认定。

Q10:法院判决按LPR计算利息,这个LPR以何时数据为准? A:以借款合同成立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若合同成立时间无法确定,则参照起诉时最近一期LPR计算。


关联律师:郭耀先,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郭耀先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