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4 主办律师:郭磊金

郭磊金

主办律师

侵权责任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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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01民初3694号之一

原告:杨某,女,1994年3月1日生,纳西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金,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男,1984年3月2日生,藏族,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曲麻莱县巴干乡,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姜亚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