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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户外探险受伤,自甘风险与安全保障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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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磊金 律师

郭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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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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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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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侵权责任纠纷:户外探险受伤,自甘风险与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划分

一、争议焦点:自甘风险能否让组织者、景区完全免责?

在2026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旅游、越野、徒步、骑行、无人区穿越等场景中,侵权责任纠纷的高频争议之一,是受害人受伤后,活动组织者、景区经营者、车辆提供者常以“自愿参加、风险自负”抗辩,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

但需要明确:自甘风险并非万能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主要解决“其他参加者之间”的责任问题,不能当然免除活动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若存在未告知风险、未配备救援、未审查路线、未制止危险行为等过错,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二、典型场景:海西州无人区穿越受伤,责任如何分配?

以2026年海西州某户外俱乐部组织的“柴达木盆地无人区穿越”为例:游客支付费用报名,俱乐部宣传“专业领队、全程保障”。出发前,俱乐部仅让游客签署免责声明,未进行高原反应、失温、沙地陷车、通讯中断等风险告知,也未配备卫星电话和急救药品。途中,游客擅自离队拍照,坠入雅丹陡坡受伤。

此时争议通常集中在:

  1. 俱乐部是否属于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2. 俱乐部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游客擅自离队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4. 免责声明能否免除俱乐部责任;
  5. 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是否另有责任。

法院一般会审查:俱乐部是否收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专业组织能力、是否发布招揽信息、是否实际控制活动风险、是否进行风险告知、是否配备必要装备、是否制定救援预案、是否及时救助。游客是否明知风险、是否违反领队指令、是否擅自进入禁入区域,也会影响责任比例。

如果俱乐部未尽责,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游客擅自离队存在过错,可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减轻俱乐部责任。若游客故意进入明确禁入区域,可能自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三、裁判要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海西州地域广阔、信号弱、海拔高、气候多变,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扩大,但也不能形同虚设。司法实践通常关注以下因素:

  1. 是否收费或营利。收费越高、组织越专业,注意义务越高。
  2. 是否进行真实、充分的风险告知。格式化的免责声明,不能替代具体风险说明。
  3. 是否配备必要装备和人员。如氧气、急救包、卫星电话、GPS、专业领队。
  4. 是否合理规划路线。明知暴雨、沙尘、暴雪、洪水风险仍强行出发,过错明显。
  5. 是否及时救助。事故发生后拖延救援、隐瞒伤情、未报警,可能加重责任。
  6. 受害人是否违反规则。擅自离队、破坏围栏、进入未开放区域,通常构成过失相抵。
  7. 第三人侵权情形。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景区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8. 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高风险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四、实务建议

对组织者而言,应取得相应资质,购买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签署风险告知书,保留告知记录,配备救援装备,制定应急预案,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未开放区域。

对游客而言,不轻信“野景点”“小众秘境”宣传,不擅自离队,不进入禁入区域,购买意外险,保留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宣传页面、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和医疗票据。发生纠纷后,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

10组相关QA

Q1:签了“免责协议”,组织者还能被追责吗?
A:可以。免责协议若免除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通常无效或不能对抗法定责任。它只能作为证明游客知晓风险的证据之一,不能当然免责。

Q2:AA制自驾游受伤,带队车友要赔吗?
A:不一定。若仅是平等约伴,无营利、无实际控制关系,带队者通常只承担一般注意义务。若其存在重大过错,如强行带队进入禁区、隐瞒危险、遗弃伤员,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Q3:收费探险俱乐部未告知高原风险,游客受伤谁赔?
A:俱乐部若未尽风险告知、装备保障、救援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游客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俱乐部责任。

Q4:游客擅自进入未开放雅丹区域受伤,景区赔吗?
A:若景区已设置明显警示、围栏、巡逻并尽到合理救助义务,游客破坏围栏或绕行进入,景区一般可不担责或仅承担较轻责任。若景区未警示、未救助,则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Q5:骑马、骑骆驼项目摔伤,经营者如何担责?
A:经营者应提供合格马匹、护具,进行安全提示,配备牵引或管理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游客不听劝阻、故意刺激动物,可减轻经营者责任。

Q6:在景区被第三人车辆撞伤,景区有责任吗?
A: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景区若未尽到安保义务,如未设置限速、隔离、交通引导,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景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Q7:未成年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受伤,责任如何?
A:组织者注意义务更高,应审查监护人同意、活动适配性、安全保障措施。若组织者未尽责,责任可能加重;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Q8:受害人自身有重大过失,赔偿会减少吗?
A:会。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擅自离队、无视警示、隐瞒疾病等,常被认定为过错。

Q9: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有什么区别?
A: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文体活动中其他参加者之间的免责抗辩;过失相抵是受害人自身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组织者不能仅凭“自甘风险”免责,仍要审查安保义务。

Q10:发生侵权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诉讼时效多久?
A:应收集合同、付款记录、宣传页面、聊天记录、风险告知书、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人信息、医疗票据、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等。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关联律师:郭磊金,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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