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某某租赁站与岳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6 主办律师:郭建凯

郭建凯

主办律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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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503民初6135号

原告:邢台市某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经营者:董某义,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邢台市某某租赁站与被告岳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某某租赁站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某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某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0.5元,由原告邢台市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刘小霞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蕾青

书 记 员张鑫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