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08 主办律师:郭冬冬

郭冬冬

主办律师

危险驾驶罪 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02民初3697号

原告:晋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龙兴街190号1幢B座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49900MAOJWTKD1B。

法定代表人:卫社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冬,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茜,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晋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晋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晋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