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7.25 主办律师:郭冬冬

郭冬冬

主办律师

危险驾驶罪 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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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12民初1504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冬,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6250元;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原告组织罗某、王某等9名工人在被告承揽的A酒店装修工程从事安装劳务。2022年11月8日经与被告核对账目,被告认可尚欠原告等人(其他人的劳务费原告已垫付)劳务费26250元,承诺12月10日前支付,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等人进行工程账目核对,确认工程安装玻璃工人包括原告在内共9人,剩余未付款项88656.15元,被告陈某在“项目签字以上面积属实”处签名确认。

2022年11月8日,被告出具《工人工资结清承诺书》,载明:本人陈某,承包的A酒店项目幕墙玻璃改造施工事宜,与B公司已完成结算,并结清了所有工程款,已无任何未支付费用。本工程实际施工是由王某带队及其他工人施工,由于本人资金原因,未完成所有工人工资支付,经双方共同确认,全部工资及相关补贴共计26250元。由于其他工人工资已全部由王某垫付完成,所以此部分工资全部支付给王某,支付时间期限为12月10日前支付完成,如未按时进行支付,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被告在承诺人处签名及按捺指印。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工人工资结清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在审核王某的证据材料及陈述的基础上认定如下:王某等人受陈某雇佣在其承揽的A酒店装修工程从事安装劳务,其提交的对账单、《工人工资结清承诺书》证实其与陈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已在《工人工资结清承诺书》确认被告尚欠的其他工人工资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当在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工资及相关补贴共计26250元,被告逾期未支付,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就该款项提出异议,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625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律师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且原被告并未就该笔款项有过约定,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劳务费26250元;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告陈某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费。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春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霍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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