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闫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3 主办律师:郭冬冬

郭冬冬

主办律师

危险驾驶罪 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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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晋1002民初718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吴凇路400号

负责人: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冬,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建忠,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尧都区段店乡闫马村后街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闫建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闫建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段成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石翰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