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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未告知听证权属重大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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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冬冬 律师

郭冬冬

本文作者

危险驾驶罪 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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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汾][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之辩——从一起餐饮店“罚款未告知听证权”案说起

2026年,山西临汾。某餐饮店因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市场监管局拟处以8万元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仅向店主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如对本处罚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店主在法律人士帮助下提出:本案拟罚款数额已达到听证标准,但行政机关未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这一争议焦点,正是当前行政处罚实务中最具典型性的问题之一: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处罚无效?

一、争议焦点:听证告知缺位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在山西省的标准为: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本案中,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参照法人标准)拟罚款8万元,明显超过听证门槛。

然而,行政机关仅告知了陈述申辩权,未告知听证权。这就引发了行政处罚法上最核心的程序正义问题:听证告知的缺位,是轻微瑕疵还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处罚决定是否应被撤销。

二、法律分析:程序正当原则的底线不容突破

  1. 听证权是法定权利,不是“可给可不给”的施舍。 行政处罚法设定听证制度,就是要以公开、对抗性的程序来制约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实质参与权。如果行政机关连听证权利都不告知,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知情权将全部落空。这种程序缺陷已触及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根基,而非简单的“告知方式不当”。

  2. 司法解释与判例倾向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审判案例中指出: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临汾本地法院亦有类似判决倾向。程序正当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底线审查,行政机关不能以“实体处罚正确”来弥补程序严重违法。

  3. 程序救济的现实意义。 本案中,若店主在听证程序中能够对“过期食品原料”的检验报告、货值金额计算等问题提出质疑,处罚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听证缺位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影响处罚结果的机会,这不是“走过场”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处罚决定的实体公正。

三、结论与实务提醒

行政处罚不仅要“罚得对”,更要“罚得正”。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生命线。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严格对照听证标准,在告知书中完整载明各项权利;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当收到处罚告知书时,务必核对拟处罚金额是否达到听证标准,若符合条件而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应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在临汾乃至全国,程序违法绝不是“无关痛痒”的小问题。一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背后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守护。


相关QA

Q1:行政处罚中,哪些情形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 A: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处罚时,必须告知听证权利。具体“较大数额”标准由各省规定,山西目前为公民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

Q2:行政机关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告知听证权,处罚决定是否有效? A: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当听证而未告知听证权、未组织听证的,处罚决定应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不能仅视为轻微瑕疵。

Q3:如果处罚告知书没有写明具体罚款数额,当事人如何判断是否有听证权? A:若告知书未载明拟处罚种类和数额,属于告知内容不完整,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可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出示拟处罚依据和数额,以判断是否达到听证标准。

Q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听证有时间限制吗? A:有。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后,当事人应在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内(通常为3-5日,法律未统一规定,以告知书为准)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Q5:听证是公开进行的吗? A:原则上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听证,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Q6: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吗? A:可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委托律师代理听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Q7: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才补办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A:不合法。听证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这是程序的基本顺序要求。事后补听证无法弥补程序违法的缺陷。

Q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程序违法是否必然导致处罚被撤销? A:严重程序违法(如未告知听证权、未听取陈述申辩、未集体讨论等)会导致撤销。轻微程序瑕疵(如文书中日期笔误、未影响当事人实质权利)可能不撤销,而是确认违法或责令补正。

Q9:当事人因未被告知听证权而错过听证,还能维权吗? A:可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Q10:行政处罚中,除了听证权,还有哪些关键程序权利容易被忽视? A:主要是陈述申辩权(决定前必须听取)、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权利、要求说明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要求送达决定书并载明救济途径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同样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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