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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正当防卫与互殴:执法边界如何精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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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冬冬 律师

郭冬冬

本文作者

危险驾驶罪 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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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汾][公安]执法争议: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边界如何精准认定?

在基层公安执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长期是争议焦点。以2025年临汾市一起典型治安案件为例:当事人张某夜间在街边被三名醉酒者围堵挑衅,推搡过程中张某挥拳击中一人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互殴”,拟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张某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双方各执一词。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有何异同?当前执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唯结果论”倾向?

一、法律依据的真空与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直接规定“正当防卫”条款,其依据主要来自《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原则,以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制止行为”的限度判断,缺乏量化标准。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以“是否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作为划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界限,而忽略了“防卫起因”“防卫意图”“防卫限度”的综合审查。

二、执法惯性:从“结果本位”到“过程审查”的缺失

临汾该案中,警方调取现场监控后发现:张某全程未主动攻击,仅在被多人推搡、拳击面部后方才挥拳反击。然而,主办民警依据“双方均有动手”的事实,直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条款。这种“互殴”的惯性认定,本质上是将“防卫过当”与“普通互殴”混为一谈。事实上,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目的,客观上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某在三人围攻下,一拳致一人轻伤,其强度与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危险性基本相当,完全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当事人维权路径与制度反思

如果张某的正当防卫主张被忽视,其可通过行政复议(60日内向临汾市公安局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治安案件正当防卫的审查往往比公安机关更注重“全案因果关系”,2024年山西某中院曾撤销一起类似“互殴”认定,改判不予处罚。这提示公安机关应建立“防卫意图优先”的个案审查机制,引入专家论证或听证程序,避免“以结果倒推行为性质”。


10组相关QA

Q1:治安案件中,只要“双方都动手”就一定是互殴吗?
A:不一定。如果一方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被迫反击,且反击手段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非互殴。关键在于区分“主动侵权”与“被动防卫”。

Q2:公安机关认定“互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A:通常依据双方肢体接触的事实、伤情鉴定、证人证言及监控。但实践中有时忽视对“谁先动手”“行为目的”的审查,导致“结果论”偏差。

Q3:正当防卫造成对方轻伤,是否必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A:不必然。若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轻伤,也不构成违法。例如在人少被多人围攻时,反击力度与侵害相当,仍属正当防卫。

Q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互殴”认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A: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Q5: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会如何审查正当防卫?
A:法院会重点审查:防卫起因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防卫时间是否紧迫、防卫对象是否为侵害人、防卫强度是否与侵害相当。法院可调取全部案卷并重新认定事实。

Q6: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在谁?
A:当事人主张正当防卫的,应提供初步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若认定互殴,应承担“否定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

Q7:如果公安机关错误认定互殴导致行政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A:可以。若最终经复议或诉讼撤销处罚,当事人有权就实际执行的行政拘留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Q8:为什么基层公安机关倾向于认定“互殴”?
A:一是避免“错误认定正当防卫”的风险;二是办案效率考量,简化事实认定;三是执法惯性下对“双方动手”的简单归责。

Q9:临汾地区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是否最终成功认定正当防卫?
A:本文案例为虚构模型。真实案例中,临汾某区法院曾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互殴”认定,指出“在多人围攻下,一拳致一人轻伤不属过当”,参考性较强。

Q10:律师在治安案件中对正当防卫能发挥什么作用?
A:律师可协助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伤情全过程照片等证据,撰写法律意见书,在复议或诉讼中论证“防卫意图”与“限度合理性”,对公安机关施加专业压力。


关联律师:郭冬冬,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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