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涵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郝继云
主办律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4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涵,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楠,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继云,山西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涵、洪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王涵、洪楠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3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魏晓川
代理审判员王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慧韬
书记员赵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