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扬中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16 主办律师:郝浩
郝浩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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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182民初888号
原告:文某某,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扬中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文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黄云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邢小辉
书 记 员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