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浩
主办律师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民终3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广东,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旋,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扬帆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云,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印安章,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刘广东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天天快递公司)、印安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广东上诉请求:1.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刘广东的一审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由天天快递公司、印安章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2020年8月6日京口区加盟权被收回造成双方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天天快递公司应积极与刘广东协商处理2020年8月5日后快递承包合同如何履行或解除事宜并进行结算。但天天快递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刘广东派送越多,造成天天快递公司欠刘广东的费用越多,因此刘广东拒绝派件也是履行同时抗辩权。2.刘广东确实在2020年8月3、4号没有到天天快递公司处取件,但是5号取件时,天天快递公司拒不同意刘广东取件,不能因此认定刘广东存在违约行为。且刘广东虽然没有到天天快递公司处取件,但仍然在派送此前的邮件,并没有停止派送业务。
天天快递公司、印安章辩称,1.天天快递公司的加盟权被收回系天天快递公司总部经营的决策行为,2020年8月天天快递被南京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收购,对收购前已经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不产生影响,刘广东与天天快递公司的合同签订于2019年10月,收购时天天快递公司已经将刘广东等承包商的信息提交给了总部。实际到2021年2至3月份天天快递正式停止对外经营,退一步说即使收回加盟权对刘广东的合同权利有影响那么在2020年10月的时候双方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2.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19日、7月27日、8月3日天天快递公司多次通知刘广东将中转费交给公司,刘广东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8月4日天天快递公司以刘广东拖欠中转费无故拖延派件为由通知刘广东终止合同。
刘广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镇江天天快递承包合同》;2.判令天天快递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并赔偿刘广东各项损失66298元(派件损失13758元、接收快递业务损失50900元、房租损失1640元);3.印安章对以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天天快递公司、印安章承担。
天天快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刘广东支付快递中转费11112.97元;2.判令刘广东支付快递延误费用60740元;3.判令刘广东支付天天快递公司2020年8月份签收率不达标考核班车损失费用30000元;4.判令刘广东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导致收件人投诉对天天快递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损失700元;5.判令刘广东支付名誉损失费用50000元;6.判令刘广东承担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8日,天天快递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广东签订《镇江天天快递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镇江市江苏大学区域范围内经营甲方的派件业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从事派件业务,乙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本合同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须将保证金贰万元,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延迟费、赔偿损失的费用等,甲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双方合同终止后,若保证金有剩余,双方结算后6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关于结算条款,乙方应当在每天17:00前将当天收到的快件代收款及时存到甲方网银账户,最晚不得超过次日13:00,乙方的派送费用按月结算,甲方应当在每月的30号前将乙方上个月的派送费用结算给乙方,若双方发生争议,待解决后一日内甲方无息返还未结算款项给乙方;关于违约责任,1.乙方未将快件代收款及时给付甲方达到三次的或者未给付金额达到5000元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2.乙方拒绝派件达到3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3.因乙方派送造成货物延误、丢失或破损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止派送业务或单方终止本合同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江苏大学派费1.2元/票,镇江28部派费1.3/票,大货费镇江公司五成分部五成等。
2017年10月23日,刘广东向天天快递公司交纳保证金2万元。2020年7月9日,天天快递公司在镇江地区(京口区)的加盟权被收回,转为直营操作,执行时间为2020年8月6日正式接手运行。
2020年7月19日起,天天快递公司员工印杰在微信中多次催促刘广东交纳中转费,刘广东以没钱、账没有算清等为由未支付。
2020年7月27日,天天快递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印安章在微信中通知刘广东“你明天务必把发货费转给我,不然你就不要来发货了。”
8月3日,天天快递公司李会计通过微信发给刘广东账单,载明刘广东尚欠天天快递公司8723.46元,刘广东回复“跟他说现在没钱等交接时候一分不少给他”、“现在没钱给”。李会计说“印杰说今天不来拉货,视为放弃”,刘广东回复“不让发货我肯定不会去的”、“你让他自己玩吧”、“到该去的时候我自然会去的不用他担心”。
8月3日起,刘广东未在天天快递公司接件、派件。
8月4日,印杰以刘广东欠中转费、不到公司拖货派件为由,在微信中通知刘广东终止合同。
依刘广东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调取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天天快递公司产生的投诉仲裁费及班车补助费明细。
天天快递公司投资人于2017年6月2日变更为印安章一人,2021年4月28日变更为张家周。
一审法院认为,刘广东与天天快递公司之间的《镇江天天快递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刘广东与天天快递公司李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天天快递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催告刘广东拉货,刘广东称“不让发货我肯定不会去的”。而刘广东所称的天天快递公司不让其发货的原因,根据刘广东与印安章、印杰、李会计的聊天记录及刘广东的自认,系刘广东未履行支付天天快递公司中转费的合同义务,天天快递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天天快递公司拒绝为刘广东发货不构成违约,而刘广东明示拒绝派送天天快递公司的快件,根据《镇江天天快递承包合同》的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止派送业务或单方终止本合同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天天快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20年8月4日,印杰代表天天快递公司,以刘广东欠中转费、不来公司拖货派件为由,在微信中通知刘广东解除合同,故天天快递公司与刘广东之间的《镇江天天快递承包合同》于2020年8月4日解除。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因刘广东构成违约,刘广东交纳的保证金2万元无权要求返还,刘广东基于天天快递公司违约而主张的损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天天快递公司主张的快递中转费,天天快递公司李会计于2020年8月3日发放给刘广东的账单载明,刘广东尚欠中转费8723.46元,扣除应付给刘广东7月份的工资3183.9元,刘广东还应付5539.56元;关于快递延误费用、班车损失,天天快递公司提供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依法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调取的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的投诉仲裁费及班车补助费明细不符,不能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法扣留快件负面影响损失、名誉损失,刘广东不予认可,天天快递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刘广东与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镇江天天快递承包合同》自2020年8月4日解除,该合同终止履行;二、刘广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中转费5539.56元;三、驳回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天天快递公司(甲方)与刘广东(乙方)签订的《镇江天天快递承包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载明:1.乙方未将快件代收款及时给付甲方达到三次的或者未给付金额达到5000元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2.乙方拒绝派件达到3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止派送业务或单方终止本合同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根据双方庭审中确认,天天快递公司与刘广东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按期结算费用,2020年7月19日起天天快递公司多次催促刘广东交纳费用,刘广东均表示拒绝。2020年8月3日天天快递公司通过微信向刘广东发送具体金额,刘广东并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仅以现在没钱回复。故天天快递公司拒绝为刘广东发货不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天天快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刘广东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广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刘广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达
审判员贾黛舒
审判员王巧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