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孙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16 主办律师:郝浩

郝浩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镇江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966号

原告:孙某1,女,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3,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4,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5,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3、孙某4、孙某5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3、孙某4、孙某5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旋,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审判长钱晓龙

人民陪审员宗克宝

人民陪审员殷剑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霞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