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孙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16 主办律师:郝浩
郝浩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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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966号
原告:孙某1,女,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3,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4,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5,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镇江市。
被告孙某3、孙某4、孙某5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3、孙某4、孙某5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旋,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审判长钱晓龙
人民陪审员宗克宝
人民陪审员殷剑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霞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