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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工程完工拒算账,沉默条款破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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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浩 律师

郝浩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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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
已核验身份

工程完工后拒不算账?从一则“结算沉默条款”看施工方如何化解2026镇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困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问题向来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博弈的“主战场”。发包人拖延审计、拒收结算资料、对送审价不置可否,是施工方最头疼的问题之一。许多施工方以为,只要合同里写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就能高枕无忧。然而,在2026年的镇江司法实践中,这一条件的成就远比想象中严苛。

【场景聚焦】 2025年,镇江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EMS向B公司寄送了竣工结算报告及全套结算资料(送审价4800万元),快递面单注明“结算文件”。B公司前台签收后,却一直未予回复,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6年2月,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要求B公司按送审价4800万元支付工程款。B公司则辩称,其从未收到过结算资料,且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A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双方僵持不下,A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回笼压力,遂准备诉至镇江某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28天内“核实并确认或提出意见”,但并未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在此情形下,能否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1条主张按送审价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字面看,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本案中,合同仅约定了审核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并未约定“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在江苏镇江地区的审判实务中,法院对此类“结算沉默条款”的审查十分严格。仅约定审核期限,而无“视为认可”的明确表述,法院通常认为不能直接推导出认可结算的意思表示。

此外,即便合同约定了“视为认可”,实践中法院也要求施工方证明结算资料完整、送达有效且发包人确实收到了。若发包人抗辩资料不全或未收到,施工方还需提供详细的送达凭证(如EMS签收回执、邮件 Screenshot 等)以及结算资料清单。

【实务中的突破点】

虽然本案A公司陷入被动,但并非无计可施。核心策略应当从“合同约定”转向“交易习惯”与“诚信原则”。A公司可以主张:虽然合同未约定视为认可,但B公司在收到结算书后长达数月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支付工程款,违反了《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同时,A公司可申请司法鉴定,若鉴定结论与送审价差距不大,法院虽不会直接采纳送审价,但逾期审核的过错方是发包人,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停工损失乃至逾期利息,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更重要的是,如果A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过往合作中,双方均采用“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即按送审价支付”的交易习惯,或B公司在其他项目中存在相同操作模式,法院亦有可能基于《民法典》第510条关于合同补充解释的规定,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认定为合同隐含条款。

【给施工方的血泪建议】

  1. 签合同看细节:在镇江承接工程,签订合同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XX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报告”。这句话是日后主张权利的“尚方宝剑”。
  2. 送资料留凭证:不要仅用快递邮寄,建议使用EMS并在快递面单上显著写明“XX项目竣工结算文件(送审价XX元)及附件共XX册”,并保留好寄件人存联和物流跟踪记录。有条件可要求发包人指定代表签收并出具书面收条。
  3. 对账函巧利用:在催告无果后,可发送《企业询证函》或《对账函》,若发包人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面对2026年镇江地区愈发严格的结算审核趋势,施工方想当然地认为“逾期不答复就是认可”,往往会在诉讼中遭遇滑铁卢。只有将合同条款落实得滴水不漏,才能真正握住自己的“钱袋子”。



QA问答

1. 问:合同里写“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审核完毕”,没写“不答复视为认可”,我能要求按我的送审价付款吗? 答: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必须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才能主张。仅约定审核期限,通常被认定为对审核时间的限制,而非认可结算的依据。

2. 问:我发EMS给发包人寄了结算书,但他们前台签收后老板说没收到,怎么办? 答:EMS签收记录是关键。若快递面单详细注明了文件内容,且签收人是发包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法院可认定送达。建议保留物流公信截图,必要时对签收过程进行公证。

3. 问:如果合同没有“视为认可”条款,那我起诉后是不是只能走司法鉴定程序了? 答:大概率是。除非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庭外和解或对结算金额确认无误,否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逾期审核的过错方是发包人,鉴定费最终可能由发包人承担。

4. 问:“送审价”和“鉴定价”差距大,法院会怎么判? 答:法院不会直接采纳送审价,而是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若鉴定价明显低于送审价,且送审价存在明显虚高,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不构成对虚高价格的认可。

5. 问:我方是发包人,收到施工方结算书后觉得太高,不想回复可以吗? 答:不建议。即便合同未约定视为认可,拖延答复也会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消极应诉。更合理的做法是:在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具体异议,并保留已提出异议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放弃权利。

6. 问:合同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但我方发包人提出了口头异议,算不算答复? 答:口头异议在法律上效力极低。司法实践中,除非有录音证据证明对方明确知悉并承认异议内容,否则视为未答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函、邮件)提出修改意见。

7. 问:我在镇江起诉,诉讼时效是多长?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工程价款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的,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建议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或发送催款函使时效中断。

8. 问:结算资料中包含了很多签证单,但发包人未签收,这些证据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签证单若没有发包人签字盖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知晓或同意,法院很难采信。施工方应注重签证单的形成程序,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或提供施工日志佐证。

9. 问:如果发包人恶意拖延审计,我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合同已履行完毕,谈不上解除。诉讼中可主张由发包人承担拖延审计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

10. 问:如何防止发包人利用“审计”程序无限期拖延? 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内部审计不代表最终结算依据,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计,将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报告”。同时,注意保留发包人已收到审计资料的凭证。


关联律师:郝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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