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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仅还本金不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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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浩 律师

郝浩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镇江
已核验身份

2026[镇江]民间借贷纠纷|“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只还本金不还利息

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让当事人感到困惑的争议焦点之一,莫过于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利息是否还需要支付。实务中,大量出借人并非偶发性的亲友互助,而是以放贷为业、以息养身。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口径的进一步明确,镇江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裁判指引。

本文以一起镇江某基层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为蓝本,深入剖析“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以及合同无效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如何处理的裁判规则,为借贷双方提供实务参考。

一、典型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镇江市民王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资金生意”多年的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年化24%),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同时约定,若王某逾期还款,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借款。王某按月支付了六期利息共计6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归还本金。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4年3月向镇江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及其他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2万元。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若合同无效,王某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法律分析

(一)“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之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结合司法实践,镇江地区法院在认定“职业放贷人”时,通常参考以下量化指标:

  1. 涉诉频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连续三年)在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一般以10件以上为参考);
  2. 放贷规模:出借资金具有反复性、经营性,并非偶发性的亲友间互助;
  3. 利率特征: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一般市场水平,具有赚取高额利息的商业目的;
  4. 资金来源:出借资金是否来源于自有闲置资金,还是通过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通过审判系统检索发现:自2021年至2024年间,李某作为原告在镇江两级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已达15起,且借款对象均为不特定的社会人员,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利率均约定在月息1.5%至3%之间。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属于“职业放贷人”。

(二)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因李某系职业放贷人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 本金返还义务依然存在:王某因借款合同取得的50万元本金,属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不等于债务消灭,借款人不能因合同无效而免于归还款项。

  2. 利息约定随之失效:由于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关于月利率2%的利息条款当然无效。出借人无权再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利息。

  3. 资金占用损失的处理:虽然利息条款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无偿使用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新的司法政策,合同无效后,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该损失一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026年现行LPR标准(以最新公布为准)约为年利率3.45%左右,远低于合同约定的24%。这意味着,本案中李某能够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用将大幅缩水。

  1. 违约金、律师费等从属费用不予支持: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亦随合同无效而失效。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出借人能证明该费用系因借款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

(三)本案裁判结果

镇江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李某在案涉期间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借款对象广泛、金额较大、利率较高,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营利性,依法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 案涉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金融秩序,应属无效合同;
  • 合同无效后,王某应当返还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
  • 对于李某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 鉴于王某实际占有、使用了李某的资金,法院参照同期LPR标准,酌情判令王某按年利率3.4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判决:王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出借人的警示

  1. 民间借贷虽灵活便捷,但若高频次、高利率、面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不仅利息落空,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等刑事风险;
  2. 出借前应审查自身放贷行为的频率与对象,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3. 若确需从事放贷业务,应依法申请金融牌照或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开展。

对借款人的保护

  1. 若已陷入高息借贷纠纷,可主动向法院主张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从而主张合同无效,减轻利息负担;
  2. 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合同文本、通讯记录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3. 即使合同无效,本金依然需要归还,切勿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还款,以免陷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结语

2026年,随着金融监管日趋严格及司法裁判口径的统一,镇江地区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职业放贷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借贷合同无效后,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及极低的资金占用费,高额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全部“打水漂”。这既是司法对金融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知悉规则边界,避免因法律认知盲区而蒙受损失。


Q&A

Q1: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A1: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频繁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自然人或组织。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三年内在法院涉诉民间借贷案件达到10件以上、利率明显偏高、放贷对象不特定等作为参考认定标准。

Q2: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借贷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A2: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Q3: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还需要还本金吗? A3:需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借款人因借款合同取得的本金属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合同无效不等于债的消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仍然存在。

Q4:合同无效后,出借人还能主张利息吗? A4:不能主张合同约定的利息,但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该损失一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通常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利率。

Q5: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能够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 A5:实践中存在争议。若合同无效,已支付的利息缺乏合同依据,借款人可在返还本金时主张抵扣。部分法院支持将已付利息抵扣本金,部分法院则认为出借人应返还已收取的利息。具体需结合个案由法院裁量。

Q6:合同无效后,出借人主张的律师费还能得到支持吗? A6:一般不能。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从属义务。合同无效后,该等条款亦随之无效,出借人难以依据合同主张该费用。但如果能证明该费用系因借款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法院可能酌情支持。

Q7:如何证明对方是职业放贷人?需要什么证据? A7: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查询对方在法院系统的涉诉案件数量。同时,可收集对方在社交媒体、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的广告信息,以及其他借款人的证言等,综合证明其放贷行为的经常性和营利性。

Q8:普通亲友间偶尔借款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吗? A8:不会。职业放贷人的核心特征是“经常性”“反复性”“以营利为目的”“面向不特定对象”。亲友间偶发性借款不具备这些特征,不构成职业放贷。

Q9: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是否需要立即还款?有没有宽限期? A9: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财产。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指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如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逾期不履行的,出借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Q10:如果借款人已经还清了全部高息借款,事后还能追回多付的利息吗? A10:可以尝试。若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且举证责任较为严格,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关联律师: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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