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与银川美兴达养殖专业合作社、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0.28 主办律师:郑钰
郑钰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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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已核验身份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宁8601行初488号
原告孙文,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华(系原告之子),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郑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川美兴达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兵,镇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李翔,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晟、马嘉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成,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马保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宋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银川美兴达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银川美兴达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美兴达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川美兴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的起诉。
审判长 朱武
审判员 冯桂杰
人民陪审员 范中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芳
书记员 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