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0.26 主办律师:郑钰
郑钰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银川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5民初7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金凤九路以北金域蓝湾1-6号楼商业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与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晋0225民初71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10月15日对被申请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754元的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名称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账号:×××。
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所有与本案相关的纠纷事宜均已处理完毕,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754元的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名称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元化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