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东与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1.27 主办律师:郑钰
郑钰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9571号
原告:王小东,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真。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杨如,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荣,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东诉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王小东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东撤回对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路玮
人民陪审员康宁根
人民陪审员李彩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