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东与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1.27 主办律师:郑钰

郑钰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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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9571号

原告:王小东,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真。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杨如,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荣,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东诉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王小东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东撤回对被告宁夏九月椒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路玮

人民陪审员康宁根

人民陪审员李彩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