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雯与银川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展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0.30 主办律师:郑钰
郑钰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8615号
原告:夏雯,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伟,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展分公司(原银川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张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雯与被告银川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展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夏雯负担。
审判员 陈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