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银川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认定与调整标准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郑钰 律师

郑钰

本文作者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银川
已核验身份

2026[银川][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与认定

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过高”是当事人最常援引的抗辩理由之一。许多企业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履约,往往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条款。然而,一旦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守约方主张全额违约金时,违约方通常会以“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在2026年银川地区的审判实务中,法院对于违约金调整的裁判尺度与认定标准,对合同双方的权益影响巨大。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深度剖析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案例背景: 2025年,银川某建材公司(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元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乙方因资金链断裂,逾期付款90天。甲方诉至银川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共计135万元(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乙方则辩称,该违约金标准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调减。

争议焦点: 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三”(折合年化利率约109.5%)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法院应如何认定和调整?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认定问题,核心在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违约金的性质: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虽然允许约定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违约金,但该惩罚性必须建立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整。

第二,“过分高于损失”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

  1. 实际损失: 这是最核心的基准。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资金未回笼导致的商机损失等)是计算基础。本案中,甲方的主要损失是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可能的催收成本。
  2. 合同履行情况: 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的比例?本案中,乙方已收货但未付款,属于根本性违约。
  3. 当事人过错程度: 法院会考量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以及守约方是否也有过错。
  4. 预期利益: 守约方依据合同本应获得的预期利润是否因违约而丧失。
  5. 合同主体身份: 双方是商事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对商业风险的预判能力和谈判能力更强,法院在调整时会更为审慎。

第三,关于LPR四倍的参考价值。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LPR四倍是法定利率上限。但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调整,并不必然参照该标准。不过,在大量涉及资金占用的违约场景中,法院通常会将LPR及其上浮倍数作为衡量资金占用损失的“锚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这一损失范畴,且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重大损失,法院大概率会参照LPR四倍或更低标准(如LPR的1.5倍至2倍)进行调整。本案中,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显然严重脱离了资金占用的正常损失范围。

第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乙方,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如测算资金占用利息远低于违约金)。而主张违约金合理的甲方,则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存在超出正常利息范围的其他损失,否则将面临违约金被调减的风险。

裁判结果预测: 基于上述分析,银川法院极有可能认定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综合考量甲方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乙方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总额调减至按LPR四倍或同等级别计算的水平(约为80万至100万元之间)。这一调整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违约方承担过重的惩罚性责任,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实务启示

对于银川地区的商事主体而言,本案揭示了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重要规则:

  •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约定过高,不仅无法完全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因缴纳高额诉讼费而增加维权成本。
  • 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违约,守约方应及时固定证据,不仅要证明违约事实,更要证明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便在诉讼中争取更有利的违约金支持。
  • 诉讼策略上,违约方应积极主张违约金过高并提交损失对比分析,守约方则应就损失的特殊性进行充分举证。

相关QA

1. Q:2026年在银川打合同纠纷官司,违约金是不是约定多少就能拿多少? A:不是。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依法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 Q:主张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在谁? A:通常由违约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需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如通过计算利息损失等方式)。随后,守约方需就自身存在其他损失进行举证。

3. Q: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和“违约金”法律效果一样吗? A:在合同纠纷中,若名为滞纳金、实为违约责任条款,法院会按违约金的规则处理。关键在于条款的实质内容。

4. Q: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能索赔吗? A:可以。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 Q:认为违约金过高,应该在一审提还是二审提? A: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最好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错误,否则很难被采纳。

6. Q:银川法院对资金占用类违约金通常按什么标准调整? A:实务中,法院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可能上浮30%至100%甚至更高,但极少支持远超此范围的惩罚性标准。

7. Q:双方都是公司,法院会“特别关照”不调低违约金吗? A:会。商事主体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预估能力,法院对商事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持谨慎态度。除非违约金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否则法院倾向于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8. Q:除了违约金,守约方还能主张律师费吗? A: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法院会支持。若无约定,律师费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9. Q:违约方已支付了部分款项,违约金怎么算? A:应以实际逾期付款的金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已付款部分不再计算违约金。若双方对还款顺序(先冲抵本金还是违约金)有争议,按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应根据债务履行顺序的司法解释确定。

10. Q:原合同中的违约金被法院调低后,守约方还能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吗? A:不能。法院调减违约金的行为,已经充分衡量了守约方的损失。调减后,守约方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再次主张损失赔偿,否则将陷入双重救济,有违公平原则。


关联律师:郑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郑钰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