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租赁站与某某公司1,王某1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6 主办律师:郑菲
郑菲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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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20民初8759号
原告:某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
经营者:余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有,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菲,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菲,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在审理某某租赁站与某某公司2、王某2、某某公司1、王某1、王某2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租赁站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13元,由原告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潘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游瑞雪
书 记 员高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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